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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许可与转让

一、专利权转让

  (一)概念

  (二)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1、作为合同,转让专利权的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全部要件

  2、专利权转让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3、专利权的转让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转让登记,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对于专利转让合同的准用

  二、专利权许可

  (一)概念

  (二)许可合同的特征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相比较,专利权许可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发生专利权归属的变化。

  2、专利权权利人许可对方利用的权能,可以是该种专利权的部分权能也可以是全部权能。

  3、专利权权利人许可对方利用的时间的期限一般短于专利权受保护的期限。

  4、专利权权利人许可对方对该种专利权的利用往往仅局限于一定地域范围之内。

  (三)许可合同的类型

  1、独占许可。

  即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和期限内只有被许可人可以就被许可的专利权权能加以利用,许可人自己不得利用也不得再许可他人利用。因此:

  (1)若许可人自己在许可的地域和许可的期限内利用被许可的权利的,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

  (2)第三人利用该权利的,无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均构成侵权。

  (3)若许可人在许可的地域和许可的期限内再行许可他人利用该项权利的,许可人构成违约,许可人和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2、排他许可。

  即许可人自己仍然可以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和期限内利用该被许可的权能,但是不能再许可第三人加以利用。因此:

  (1)第三人利用该权利,无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均构成侵权。

  (2)若许可人在许可的地域和许可的期限内再行许可他人利用该项权利,许可人构成违约,许可人和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3、普通许可。

  即许可人不但自己可以利用,还可以许可第三人利用该被许可的权能。

  在此种许可使用的情形下,无论是许可人自己使用还是授权他人使用,均不违法,被许可人无权禁止。

  在许可合同关于许可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当推定为普通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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